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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常州鼎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1 08:17:5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应当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翻唱”是指将他人已经演唱并发表过的音乐作品,在不改变原音乐作品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如果翻唱者对歌曲的重新演绎只是出于爱好,或者只是出于对歌曲的一种推广,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会追求音乐作品的版权。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原创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气),并从中获取利益,就属于侵犯原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音乐作品的曲风可能因为翻唱者的重新演绎发生了改变,但是歌词没变,原词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应该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最后,翻唱的音乐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播放。这是因为“上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虽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词曲也有版权,翻唱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是不可以上网播放的,否则就会侵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六大好处?

在我国著作权的作品实行的自愿登记的原则,它不同于商标和专利,作品无论是否做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都依法取得著作权。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下申请软件著作权有哪些好处?

1,软件的创作的作者通过创作思路和软件原始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说明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申请软件著作权可以得到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的原则,申请登记的费用较低,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地,自著作权成立的依据除了软件登记之外,还有许多可以保留的证据的方式。

3,文字全可以变更转让继承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场地,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全体转让、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

4,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利人可以享有很多优惠政策,这些方面可以享受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维权经过自愿登记的作品,在维权的时候对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是可以认定登记作品的著作权是有效的。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申请高新企业,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之一就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报高企或者双软以后,可以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等等各项的优惠政策

什么情况下,常州版权登记才对商标起保护作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商标版权化,即商标注册的同时进行版权登记。这算是双重保护了,但是商标登记了版权并不代表着商标获得全类保护,今天小编带大家探讨下什么情况下,版权登记才对商标起保护作用。

1、版权登记保护作品的创意,也就是说在商标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某个商标的创意和设计风格极力“模仿”你的商标,这种情况可以从原创的角度驳回商标申请,无论该模仿的商标是第几类商标。

2、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存在盲查期。有可能导致无法百分百注册成功,而版权登记有助于证明商标的归属权。

3、如果某个商标与你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是创意和设计风格却大不相同,并不会引起混淆,并且在你没有申请商标保护的类别上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下版权并不能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

4、要在特定类别上保护商标的专有权还是要尽早在相应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要保护品牌商标设计的独特性(防止商标LOGO的设计风格被模仿),则需要登记版权。

侵犯他人著作权该如何处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侵权处罚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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