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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摄影作品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浅谈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那我们该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呢?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
1、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2、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4、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5、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按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收益是共同享有,可以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它的保护期是以最后一个死亡的著作人之后五十年为期限。这也是国际通用的惯例。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著作权法地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权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可根据不同的合作作品的类型而有所区别: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单独行使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其次,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鉴于合作作者的年龄有长幼之别,寿命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作品创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也即对于合作作品,应以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为基准确定保护期。这一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定合作作品保护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为基准,再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后保护期从合作作者中的一个作者(即第一个去世的作者)死亡时起算。《伯尔尼公约》规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时算起。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根据这项规定,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适用合作作品保护期的一般规定,而应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的方法来计算。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版权我可以上诉公共号码的名称吗?提示原因:
1.您填写的公开号码名称中的关键词与一些已受保护的品牌相同,或者被微信系统列为非法关键词,如海尔、联想、百度、腾讯等;
2.您填写的公共号码名称与微信公众平台系统的其他公共号码名称重复;
3.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QQ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已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已被使用。
解决方案:
1.修改公共号码的名称,修改或排除可能重复的关键字;
2.如果表明有侵权风险,需要验证您的相关认证微博。请注意,微博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并且身份验证的名称必须与现在填写的公共号码的名称相同。是否涉及将腾讯视频中的视频转载到你自己的微信公众账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1.结论,侵权是肯定的;原因:没有付款;别人违法不是你违法的原因。
2.如果对方已经表示严禁转载;添加了侵权原因;
3.你所做的是公开号码,这是涉嫌盈利和增加球迷。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一篇普通的文章,比如非机密或科学研究:
1.如果对方找不到你,问题不大;
2.我找你道歉,问题不大;因为这也帮助他传播了它。如果你有很多粉丝,又有人来找你,你会损失一些钱。微信公众账号发表文章时,如何用网上查找图片而不是计数,这需要详细分析,取决于你重印的内容。
微信公众账号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自己的名字标记别人的文章,或者在网上匿名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权利人的名誉权。第二种是未经许可在网上转载2人以上作品的行为。
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以下条件:
1.有必要确定公开发表的文章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中提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原创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作品都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不受中国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不是受保护的对象。然而,如果公开号码处理和整理简单的事实信息,并添加自己的分析和评论,它将构成一个原创作品,这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随意复制。作品的基本要素是有形形式的独创性和再现性。如果转载的文章本身抄袭他人的作品并且不是原创的,那么转载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因此,要判断转载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作品可以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摄影作品遭到著作权侵权要如何处理?
摄影一直深受年轻人及文艺工作者的青睐,各种摄影工作室层出不穷。如果摄影师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他人使用而且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那么就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了。这时候摄影师该如何处理呢?常州著作权登记小编给大家支招。
1、自行和解: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2、申请调解: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3、提起仲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诉讼: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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