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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著作权客体内容详解
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客体都有哪些内容吧。
著作权客体内容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版权许可是版权贸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许可和集体许可两类。
一、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版权许可中最常见的,包括三种基本形式: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版权所有人授予引进方使用该版权的专有权利,版权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围内使用该版权,更不能将该版权再授予第三方使用。2.排他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版权所有人授权引进方使用其版权的同时,自己仍然保留继续在同一范围内使用该版权的权利,但不能将该版权授予第三方使用。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版权所有人授权引进方使用其版权的同时,自己仍保留在同一地区使用该版权的权利,也可以将该版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集体许可当某些作品使用的范围很广泛,也很频繁时,版权人可能需要就同一作品签订成千上万的合同,而这在实际操作中又很难做到,于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集体许可就在实践中产生了。集体许可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一揽子许可版权所有人和引进方都以集体或组织的形式出现,在两个组织之间制定一个一揽子的许可协议。通过这个协议,许可方向引进方授予版权的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于一些经常使用的作品来说,一揽子许可是非常方便的,在实践中,一揽子许可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2.中心许可这是一种以组织对个人的形式出现的贸易形式,版权所有人一方以组织的形式出现,而引进方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也就是版权所有人组织向单个个体授予版权使用权并获得报酬的贸易形式。这种许可多用于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方面。
在进行公司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时候即使我们申请资料准备的已经比较齐全了,但是该走的流程还是需要走的,如果您对于申请的流程也比较感兴趣,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的了解下,公司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3、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常州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4、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免受媒体时代的影响?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虽然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但是这个系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以证据予以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通知保留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许可证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方面的空白。法律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未经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3条也规定,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纸、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但是,如果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了相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则视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提供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条例》第12条澄清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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