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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有了常州版权登记就会有版权撤销。那你知道版权撤销存在哪些情况呢?如果主动申请撤销的话,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呢?随小编来看下。
一、版权撤销的情况?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2、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3、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二、版权撤销要求1、撤销登记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合同登记及变更、补充登记。2、撤销登记申请人应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合同登记人。3、申请人需提交撤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原软件登记证书等材料。4、如有共同登记人,共同登记人需要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及签章。5、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陈述撤销登记理由。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著作权申请材料的要求是什么?申请工程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法人证书的种类包括: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如果此人是自然人,应填写真实姓名。如果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全名。著作权人的姓名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
(3)权利证书:权利的归属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所有权证明;合作作品应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证明文件;法人的工作需要提交法人的创作声明,即工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对于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作者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作者与单位签署的创作协议(复印件);委托作品需提交能够证明委托创作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4)作品样本(可以提交纸质或电子媒体的作品样本);
(5)作品描述(请从作品的创作目的、创作过程和原创性三个方面书写,并附上申请人的签名,注明签名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2人以上只需提交申请人的作品样本、作品描述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著作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工程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证件的种类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法人证书的种类包括: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如果此人是自然人,应填写真实姓名。如果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全名。著作权人的姓名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
(3)权利证书:权利的归属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所有权证明;合作作品应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证明文件;法人的工作需要提交法人的创作声明,即工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对于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作者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作者与单位签署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怎么才算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版权登记要哪些材料?
近期不知道什么情况,出现了很多冒用知名作家和畅销书作者的姓名署名发表、出版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样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对姓名权有相应规定,著作权不得滥用姓名权,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那么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关于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3、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4、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著作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其中包括著作权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和其他证据。那么,著作权侵权中常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底稿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应当都有自己的底稿。这些底稿往往如实地反映出作者创作作品的经过和思路,是对作者完成作品的真实记录。在法律上,可以用底稿来判断谁是真正的作者。同时,《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底稿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证据。但是,底稿(手写稿和电脑打印稿)完全可以被伪造出来。所以,单凭“底稿”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谁是真正的作者。为了弥补单纯的底稿存在的缺陷,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同时,可以再提供一些创作完成底稿时的相关参考资料,目的是加强底稿的可信度。原告在提供最后完成定稿的底稿的同时,还要提供创作过程中的中间稿和修改稿。
二、作品原件在一般的案件中,提供了作品的原件一般就能证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进一步证明原件中所确定的内容。但是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双方都有可能提供各自的作品原件,且这两个作品原件的内容相关,知识出版发行的刊物、办事设计和包装不同,仅凭作品原件本身很难确认作品原件的真假。所以,被侵权人在提交作品原件为证据时,首先面临如何证明其才是真正的作品原件的问题。
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的权利,但是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对于一般作品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合格的,发给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合格的,发给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著作权登记机关只对著作权登记信息做形式审查,对作品真正完成时间、真正作者、真正的著作权权利人等重要事项都不做调查。所以,单独依靠著作权登记证书所确定的内容来确定争议作品的完成时间、发表时间、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不足的。
四、鉴定结论著作权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纯技术性的鉴定,主要包括对作者笔记或者作品署名的鉴定,音像制品的鉴定,争议出版物与正式出版物之间的鉴定,授权书、合同、委托书中公章和署名的鉴定等;二是有关是否构成著作权(包括领接权)侵权的鉴定,这种鉴定要求的专业水平较高,难度也较大。纯粹的技术性的鉴定报告,由于技术性含量较高,且有些问题是借助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来完成的,这类鉴定报告针对所鉴定的具体事项来书有一定的可信度,可以单独用来支持所鉴定的具体事项。对于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鉴定报告,如果是受当事人一方委托,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没有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审查和确认,其科学性和公证性不足以支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认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委托鉴定。
五、公证书公证书最直接的效力是确认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确认所公正事项的合法性。另外,各地公正机构都是直接隶属各地的司法机关领导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能够做到秉公执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证书自身就能够有效证明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可以不再提供辅助性的证据材料。提交上述材料,还需要说明所提交的材料的来源和途径,以证明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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